山东警察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校园保持优美舒适、卫生整洁的良好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地方园林绿化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守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校园管理科具体负责全院绿化管理的日常工作;学院的基建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校园科专业绿化人员为主,师生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第五条 学院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计划,学生处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划规与建设
第七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会同学院基建部门,依据学院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学院附属绿地系统规划,并报学院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院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第十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院财政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的修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日常的绿化美化经费,学院从年度预算专项中安排。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三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科具体负责。包括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等。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报后勤管理处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 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如遇有下列情节者,视损失和受损坏程度予以受损树木绿地实际价值2~5倍的罚款,并负责受损树木绿地按原貌进行恢复:
(一)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垦地种菜;
(二)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四)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五)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六)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七)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九)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确因学院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等文件(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
(二)经学院后勤管理处与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后,报学院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勘查审核,再报市绿化行政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市绿化行政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修剪施工。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环境、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毁坏绿化行为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附属绿地系统”,是指院区范围内由学院自建的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绿地、观赏草坪花坛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日